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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忠实于股东目标对财务报告优化与粉饰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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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2-10 10:33:23
1.会计行为的委托代理关系与股东目标会计行为究竟是由谁作出的呢,一般可认为是会计人员;非常规性会计行为是谁作出的呢,只能说形式上是会计人员,因为夸张性会计信息的处理是要付出额外成本与承担风险的。

(1)也就是说,只要那些能获取非常规性会计行为所带来的剩余收益和勇于承当风险的人才会有财务报告优化财务报告粉饰的动机。从现实情况来看,股东和经理人(内部人)是剩余收益的占有者,并且二者出于理性都可能承当非常规性会计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由于经理人(内部人)不是企业的真正所有者,它可能更富于
冒险精神。

(2)但可以肯定,非常规性会计行为最终都是通过经理人(内部人)督促会计人员进行的。
股东与经理人(内部人)构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关系,股东是委托人,经理人(内部人)是代理人,由经理人(内部人)所操纵的会计行为也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个部分。委托人向企业投入资产让代理人经营管理决不是为了给代理人提供冒险的场所,其目标是通过代理人的企业家才能,实现约束条件(制度与法律规范)下的企业价值(股东财富)最大化。

2。从委托代理关系和股东目标对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进行界定会计行为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代理人所操纵的夸张性会计行为应为委托人的目标服务,非常规性会计行为应忠实于委托人,这是第一层次的要求。如果代理人所进行的非常规性会计行为只是出于自利,这种行为应被界定为财务报告粉饰。

如果非常规性会计行为本身忠实于委托人,应视其是否符合股东目标来区分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股东目标由两个部分确定:
 
第一、应遵守必要的约束条件;
 
第二、追寻企业价值(股东财富)最大化。

事实上股东出于理性也是具有冒险精神的,冒险就有可能打破约束。因此,对于忠实于股东的非常规性会计行为应看它是否超过约束条件(第二层次的要求)。一般来说,必要的约束条件是与合法性、合规性相对应的,超过约束条件就应视作违法。
区别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的难点在于那些既忠实于委托人,又未超过约束条件的非常规性会计行为的判定。仅仅满足

第一、二层次要求,并不必然被界定为财务报告优化。前两个层次是形式上的要求,如果把实质性要求——是否偏离股东目标作为第三层次要求,就可将形式上合规但偏离股东目标的会计行为归入财务报告粉饰。只要同时满足三个层次的要求,才能将非常规性会计行为界定为财务报告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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